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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和鉴定的区别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表时间:2022-01-05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勘验检查和鉴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规定的审查调查措施,通过上述措施,能够及时发现、固定证据,对案件查办起到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对电子数据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和鉴定越来越频繁,但实践中可能存在措施混用的情况,如勘验检查报告包含了专业鉴定意见的内容,而鉴定意见仅仅是对电子数据检查情况进行记录等。要正确使用这些措施,就要先弄明白其区别所在,笔者认为,勘验检查和鉴定措施主要有如下区别。

  一、针对客体不同。勘验检查措施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现场或数据进行查看、了解、检验与检查,因此对电子数据的现场勘验检查实际上就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对储存在媒介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查看、了解的过程,检查的客体是电子数据本身。而鉴定则是对电子数据具体内容从专业性或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判断的过程,其鉴定的客体是电子数据体现的内容等。

  二、目的性不同。勘验检查的目的是发现和固定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等。对电子数据的现场勘验检查,其目的就是从呈现出的电子数据中寻找能够单独证明或间接证明存在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这类证据主要表现为与案件有关的聊天记录、图片等。而对电子数据进行鉴定其实就是对相关数据进行专业分析得出专业性鉴定意见。主要包括审计鉴定意见、评估鉴定意见等。通过对比可见,勘验检查和鉴定都是为了发现和固定违纪违法事实、证据,但一个是通过勘验检查来解决“有没有”证据的问题,一个是通过主观判断来证实“能不能”证明犯罪事实的问题。

  三、作为证据使用情况不同。经勘验检查和鉴定后,会出具勘验检查报告和鉴定意见,二者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勘验检查报告可以作为印证电子数据客观真实和合法性的证据予以使用,但往往不能直接证明违纪违法和犯罪事实,而鉴定意见可直接作为证明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的相关证据。电子数据的勘验检查报告是对通过合法手段查看、了解电子数据过程进行的记录,其本身不能说明存在违纪违法等情况,只能印证取证满足了程序合法性要求,而在勘验检查中提取的电子数据才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存在违纪违法和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是对电子数据内容判断后出具的专业性意见,这个意见往往与违纪违法和犯罪事实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是事实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直接作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使用。

  四、勘验检查和鉴定措施的关系。电子数据的勘验检查和鉴定虽然是不同的审查调查措施,但二者关联性强,往往一起适用。办案过程中,需要发现固定证据时,往往需先对储存媒介内的电子数据进行勘验检查,对发现的能够证明违纪违法和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依法进行提取作为证据使用,需对发现的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专业性判断时,就会对这部分电子数据进行鉴定。由此可见,勘验检查是鉴定的前提。实践中,大多数案件都要求对电子数据进行勘验检查和鉴定,为保障查办案件质量,不仅要根据案件情况运用勘验检查和鉴定,同时也要严格遵守运用这些措施的程序性要求,确保程序正当合法,案件质量经得起检验。

  (作者单位:四川省彭州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