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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区纪委监委依纪依法保障民营企业权益十条措施

来源:三水区纪委监委 发表时间:2020-12-02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和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促进我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区纪委监委经研究,制定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条措施如下。

  一、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消除歧视性壁垒

  让市场的活力充分涌现。加大对行政审批、工程建设、土地开发、公共项目招投标、财政资金补贴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巡察监督力度,着力发现和清除涉及民营企业的歧视性行政行为。定期收集整理从信访、巡察、行政投诉和查办案件中发现的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秩序的突出问题,发挥监察建议作用,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开展整治。加强重大政策廉洁风险评估,督促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重大政策时,切实执行廉洁风险评估程序,逐步完成对已出台重大政策的复查评估,清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歧视性政策文件,防止人为设置壁垒,导致部门利益、小团体利益通过政策固化。对涉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经济纠纷,要确保执纪执法公平公正,防止政府部门拉偏架、打招呼,增强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信心。

  二、组建廉洁指导服务团队,帮助企业完善内控机制

  让健全的管理成为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由区纪委监委牵头,从区政法机关、企业管理服务部门和律工委等抽调业务骨干,组建廉洁指导服务团队,依托镇街商会,定期开展上门服务。加强与民营企业经济管理人员的联络,收集民营企业对法治环境的意见,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民营企业开展预防腐败工作,帮助民营企业强化廉洁诚信意识;支持企业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营销、采购、资金、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开展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咨询等工作,帮助民营企业守法经营。

  三、畅通民营企业维权渠道,开通投诉直通车

  让涉企权益投诉得到快速处理和情况反馈。开设“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投诉热线:87700123,接收企业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等问题的投诉,跟进和督促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对违纪违法、不作为、乱作为责任人坚决严肃问责,及时向投诉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对投诉内容和投诉人信息严格保密,凡泄露、扩散、窃取投诉内容,或对反映问题企业进行打击报复的,严肃按有关党纪法规处理,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四、激励干部敢于担当,主动服务企业

  让新型亲清政商关系成为政商互动的规范。严格落实《佛山市政商关系行为守则》和《佛山市政商交往若干具体问题行为指引(试行)》。摒弃片面强调“避嫌”思想,敢“亲”真“清”,对企业做到事情明了、有事不拖、有难不避。鼓励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坦荡真诚同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帮助企业了解产业政策和投资环境,支持企业发展。鼓励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深入企业开展调研,听取和收集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共商共议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鼓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帮助企业化解历史遗留问题。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执纪导向,细化落实容错纠错办法,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担当有为的良好氛围。

  五、营造良好政务环境,坚决整治不作为和乱作为

  让良好的政务环境成为企业发展的优势。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涉企服务工作,坚决整治对企业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合法权益不予保护,该审批不审批、该服务不服务等行为。坚决整治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违规占用企业财物等行为。坚决整治背离法律法规和客观实际、违反集体决策程序,干部个人乱承诺、乱表态,影响政府公信力等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督促职能部门完善中介超市监督评价体系,优化中介超市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个性化服务。

  六、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坚决整治干扰市场行为

  让清廉的政治风气成为企业发展的保障。排除非市场因素对企业经营的违规干扰,保证企业安心经营,专心生产。坚决整治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谋取私利而推介商品、介绍客户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整治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企业经营活动,破坏市场自由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整治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特定对象量身定做条款,排挤竞争对手等有失公平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整治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干预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破坏市场秩序等违纪违法行为。积极支持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揽工程、恶意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和“保护伞”,坚持深挖细查,依纪依法严惩,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七、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正确把握政策界限

  把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对涉案民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时,坚持实事求是,尊重改革和发展规律,尊重三水实际和历史,用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三水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慎重开展办案工作。防止把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混为一谈;防止在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未充分征求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时妄下结论;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及违纪违法利用办案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防止把一般违纪违法、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做到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同时,严格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要求,防止片面强调保护企业经营而放纵犯罪,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探索柔性化办案机制,帮助企业维持正常运转

  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需要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协助调查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落实涉案调查告知制度,及时告知其家属和所在企业。探索建立重要信息联络人机制,经许可,允许被留置企业负责人指定代理人或联络人,及时传递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信息,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对涉嫌行贿的企业涉案人员,综合考虑其是否存在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等情节,该从宽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依纪依法可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的民营企业涉案人员,探索通过批评教育、责令公开悔过等方式,促其提高思想认识,自觉抵制不法行为。

  九、审慎使用调查措施,减轻企业震荡

  查办案件要体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最大限度减少查办案件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积极配合调查的企业,一般不采取冻结企业及关联方账户和财产,查封、扣押企业财物等措施;一般不对企业负责人、科研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采取留置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对于依法留置的企业涉案人员,能主动交代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并愿意继续配合调查的,可依法解除留置。稳妥发布涉企案件消息,一般不点名道姓曝光涉案企业,不发表有损企业声誉的相关信息。

  十、树立正向激励导向,营造干事创业社会氛围

  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帮助,营造尊重和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良好社会氛围。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和廉洁自律的宣传报道,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凝聚创新创业、崇尚清廉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