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本人对党组织给予的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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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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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访地点
接访地点同“信访举报渠道-来访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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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区纪委监委主要接待涉及反映区委委员、候补委员,区纪委委员,区委、镇(街道)党(工)委、基层村(社区)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区委工作机关、区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镇(街道)党(工)委及下属的各级党组织、镇(街道)纪(工)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来访;反映区纪委监委机关及派驻(出)机构干部,区委巡察机构,各区管企业、区管医院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来访。